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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运动会上参加跳远项目时,一名高中生不慎将脚扭伤。随后,学校将其送到一个体诊所处疗伤,以致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学生为此向学校索赔。两审之后,市一中院认为,虽然学生受伤与学校沙坑设置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学校应对贻误学生最佳治疗时机行为承担责任,于是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学生医药费、陪伴费等费用的25%,计4800余元。
谭静是本市静海县一所中学高二年级学生。2008年4月,学校组织召开春季运动会,谭静报名参加了100米跑和跳远项目。当月26日,谭静参加了跳远项目比赛,当谭静跳入沙坑后即感觉右脚疼痛,于是在同学的搀扶下坐在车棚旁休息。在班主任和同学一起送谭静就医途中,听到司机介绍有一处能够治疗脚伤的诊所,班主任便将谭静送到该个体诊所,由该诊所的一名行医人员对谭静受伤的右脚进行了按摩治疗。没想到,次日谭静受伤的右脚肿胀、疼痛加重,其父母又急忙将谭静送到医院诊治。经查谭静伤情为:右脚双踝骨折伴下胫腓关节脱位。医院对谭静右脚做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伤愈后谭静提出,自己受伤的原因是因为在学校不符合规范的沙坑上跳远所致,而且学校发现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是领谭静到个体诊所敷衍治疗,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致使伤情加重。谭静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余元。
被告学校则认为,谭静受伤是意外事件造成,学校所设置的沙坑符合规范要求,请求驳回谭静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法院认为,谭静脚受伤,是其本人在参加运动会跳远项目跳入沙坑时造成。谭静认为受伤是被告学校设置的沙坑板结不符合规范所致,对此谭静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谭静在案件审理中,未能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认定谭静的伤情与沙坑的设置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学校在谭静受伤后,未能及时将发生的事实告知谭静家长,也未带谭静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而是到个体诊所进行处理,此举客观上贻误了谭静的最佳治疗时机,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