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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实施。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管理办法》删去了争议颇大的“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规定。(5月11日《广州日报》)
钢管舞是世界十大民间舞蹈之一。传统钢管舞并非为艳舞而设计,它起源于美国劳动人民自编自演的舞蹈,最初在一些建筑工人中流传。当然,钢管舞也有跳成淫秽表演的,这就好比文字也有写成黄色书刊的一样。
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在公权与私权博弈与角力时,需要较真的精神。禁令撤了值得喝彩,但还有个问题值得反思:为什么没有获得“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禁令,能堂而皇之地进入“征求意见稿”?换言之,行政之手怎么够得到禁止钢管舞的自由?进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往往是“基本正确”的,是群策群力、三思而行的结果,而且基本上也很少有大变动的可能。假设当地有关部门不删除禁令,也不给出具体原因,民意汹涌能逆转得了钢管舞被禁的命运吗?
“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规定的删除,在笔者看来,是公权边界意识苏醒的表现,而“无法律支持”的理由更是证明了一个道理:法无禁止即权利。法律不禁止的权利包括法律明确赋予的,也包括法律没有赋予而又不禁止的。
权力的边界问题关系到公权力危害个人利益的可能性。个人利益与公共权力代表或声称的公共利益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并且由于公权力的强大,常常导致公民权利处于弱小的位置。而对公共权力的边界予以限定,原因在于对权力扩张本性的警惕和对人性的不信任。只有在公权力边界得到限制的前提下,才能使公共权力在不危害个人权利和社会自由的前提下,在法定的公共领域内有规则地运行。删除“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的规定就说明了这一点。
对“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的删除表明,公权力是保障个人权利实现的手段。换句话说,公权力存在的边界是依经验和理性所确立的个人权利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明白了这点,就知道了“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规定的荒谬性。
“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的删除,既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也是尊重人的自由本性使然。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多元化和自主性空前提高是现代社会生活的最大特征。如此一来,不确定公权力边界,就无法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重要的是,无论以什么名义或者良好的动机,公权力都不能随意对公民的私权利进行限制,否则就意味着公民权利的萎缩。因此,“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据《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