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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连续多日重点报道的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一案已进入司法程序,网上关注热度不减,而令人有些意外的是,相比于前一段时间几乎是众口一词地对罗的同情,对造假王家的谴责,近一两天风向有变,不少网站的论坛上出现了“反罗拥王”的帖子。对此,有人指出是网络专业枪手所为。
除罗彩霞案外,发生在杭州的飙车致死案也在网上热得一塌糊涂。某著名门户网站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九成以上的网民支持严惩肇事车手。还有近日发生在湖北巴东县的宾馆女服务员因拒绝色情服务而将客人刺死案,网上也是一片叫好声。
这几年,网民的力量不断凸显,网上发帖、人肉搜索成了网民表达观点、参与案件审理的重要方式。前不久“躲猫猫”事件中,网民不但全程关注甚至还组成小组亲赴案发地实地调查,而当地的公检法部门也给予了全面的配合。我的一位律师朋友戏言:中国的司法制度将有重大变革,我们正在出现规模空前的“陪审团”。
说到“陪审团”倒让我想起了著名的“辛普森案”。这位著名的橄榄球明星涉嫌杀妻案曾在十多年前轰动全美,被称为是美国建国二百余年来最受关注的世纪审判。按照美国的司法制度,重大刑事案件都要组成陪审团由其裁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法官的职责一是维持法庭秩序,保证控辩双方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是在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和以往判例量刑。在辛普森一案中,由12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在漫长的审理过程中必须实施与外界的全隔离,他们甚至不能看电视、看报纸,怕的就是受到舆论的左右而影响自己的判断。最终,辛普森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逃过了一劫。而根据裁决前的民意调查,三分之二以上的美国人认为他就是凶手。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很复杂的,并非三言两语就能说清楚,尤其是它的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更是从适用法律到证据采信,再到陪审团裁定的比例要求都差异很大,像辛普森便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败北,被法庭判罚巨额赔款,至今仍是一个“大负翁”。我也不认为以陪审团和判例法为主要特点的美国司法体系就完美无缺或优于其他司法体系(如大陆法系),但它的一些做法的确具有一些借鉴作用。
回到国内,顶替门也好,飙车门也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尺度和评判标准,对于这样的热门案件找个途径(如网上发帖)说上几句完全正常,这是公民的权利。说实话,我对这两个案件也有自己的看法,关键在于,这种个人的看法甚至是所谓的“民意”、“公论”都不应该影响到法庭的依法审理。像“顶替门”中如果真有枪手公司“顶风作案”也无太大关系,而像“飙车门”中那种几乎人神共怒,一致声讨,非严惩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况就应引起警醒。其实,在真正的法制社会里是不应总是出现“从重、从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这种语境和氛围很可能会影响到司法审理的公正性。至于像飙车案肇事者该以何种罪名受审也是公诉机关的事,如果社会普遍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刑期过短,不足以相抵该案的恶劣影响,也就是大家认为的罪罚不抵,那么此时此刻该做的是对现有法律的修改完善而不是激于义愤而去另找罪名。
总之,民意、公理固然是舆情的一种表现,但不能干扰更不能代替法律,网民在网上表达观点也无可厚非,但不能形成无形的庭外陪审团,这不是对大家的不尊重,恰恰相反,严格依法办事才是对每个人应有权利的最大的尊重。
“民意、公理固然是舆情的一种表现,但不能干扰更不能代替法律,网民在网上表达观点也无可厚非,但不能形成无形的庭外陪审团,这不是对大家的不尊重,恰恰相反,严格依法办事才是对每个人应有权利的最大的尊重。”
说得很对,但前提是: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
在一个法制不健全或者说正在建设中的国家,以权代法是到处可见的,有权有钱者拥有天然的优势,这时,舆情可以起到一种制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