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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下午4时24分,湖南省株洲市市区红旗路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事故已经造成6人死亡,17人受伤。据悉,该高架桥5月5日起实行封闭,7日起开始拆除。此前,该高架桥的66号、67号桥墩已进行试爆,其余桥墩计划20日整体施爆。有目击者称,15日第一次试爆后,已被封闭的该高架桥部分桥墩、桥体出现裂缝,但有关部门未及时对此进行限行、封锁。(据5月18日《成都晚报》报道)
虽然目前官方还没公布事故原因,但从相关信息来看,株洲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与之前的试爆行为密切相关。我们无法理解的是,当该高架桥经过试爆,整个桥墩已经极度危险之时,有关管理部门为何不及时对高架桥进行“限行、封锁”?这难道不是一种严重的渎职、失职行为吗?如果及时采取基本的道路安全措施,何至于付出六条鲜活生命的沉重代价!
对于高架桥进行试爆后,应当立即封闭、限行、封锁,这应当是常识。就株洲红旗路高架桥而言,原本就要拆除的,经过爆破的震动,其危险程度无疑是更大了。从那时起,此处的交通就应该封闭,这才是严谨的科学举措,也是保障安全的起码常识。然而,在这里常识被忽略了。当该高架桥的66号、67号桥墩进行试爆后,连群众都发现高架桥部分桥墩、桥体出现裂缝,为何管理部门、施工单位都没发觉?难道检查一下高架桥的安全情况并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有那么困难吗?而且,因为意识到危险,有关方面已经从5日起禁止桥上通车,可桥下难道就安全了?同样是危险,为什么还允许包括公交车在内的所有车辆从桥下通过呢?这只能说明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对安全工作的不重视。从根本上说,有关部门和领导难逃渎职之嫌!如今,悲剧已经发生,众多家庭遭受了失去亲人、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后果,相信相关的责任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和政纪的严厉追究。
一切突发事故看似偶然,其实有着必然!一次小的疏忽都可以造成天大的事故。株洲高架桥坍塌事故再次告诉我们,安全无小事,面对有关群众人身安全的事故,有关职能部门万万马虎不得、失职不得!而必须以对人民和社会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抓好安全措施的落实。否则,职能部门“安全机制”“安全意识”的垮塌,远比高架桥的垮塌严重得多!(文/陈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