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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小长假后,本报接到多名读者针对蓟县旅游的反馈,都认为总体很不错,但存在着一些理应改进的问题。其中,商学院教师黎女士的来信比较具有代表性,而其提出的于桥水库上的游艇等娱乐设施需要规范的问题,管理部门回复为了保护水质,该处根本就不应该存在游艇,所有的湖面旅游都是亟需治理的。
“蓟县休闲旅游,包括农家院和旅游景点的服务,可以说相当不错。但有两点着实需要改进,其一是于桥水库(翠屏湖)北岸,有游艇、划船等游乐设施,现在还开发了沙滩排球等,本应该是一个不错的休闲旅游场所。但是,感觉该处‘欺行霸市者’丛生,不够正规化。我们一行10人自发来到该地,却无法与船主自行协商价格,一名‘欺行霸市者’自称在路上‘迎接’了我们,非得从中作梗抬高价格。很多和我们一样的游客挨宰,船主们也是敢怒不敢言。我们不明白,为啥这么好的一个旅游景点,价格不能规范,秩序得不到好的治理?其二,津蓟高速开通后,大家的出行更为方便。包括公交车,很多也走高速,30元每人。但我们返回市区,蓟县车站不售票,而是上车买票。我们不明白为什么不对这些公交车进行严格管理,导致他们满城拉客,在城区‘慢慢游’,甚至在高速路口等活。最后,车主非要车上自带的凳子都坐满才肯走。这样十分不安全,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监管。”随后,黎女士在电话中详细说明了情况,并强调自己不是针对某个包揽游艇业务的人,也不是针对某一辆车,而是希望蓟县的旅游环境能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不要让外地游客看笑话。”
此外,北辰区读者李女士等人也提到了这两个问题,希望能得到治理。记者将黎女士的信转到蓟县旅游局,工作人员称问题确实存在,水库游艇应该取缔,具体应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而公交车问题则隶属于交通局,他们不好处理,希望能将来信转到蓟县县政府,由他们批示处理。
5月8日,记者将读者来信传真到蓟县县政府办公室。5月20日,县政府工作人员调查后初步答复本报:“公交车揽客、加座问题,我们也接到了很多反映,目前正在调查,希望乘客能提供证据。严格说,这些不是固定的公交车,在旅游高峰很多确实是加车保障大家出行顺畅。我们在天津到蓟县的班车上,一直属于联票管理模式,也就是说司机与车主一般是同一人,但售票员却是联合经营、互相售票,应该不存在城内揽客、慢慢游和加座的现象。走高速加座确实影响安全,我们会进一步追查。”对于读者提出的,统一在车站内正规售票、按时顺序出发的建议,对方表示也一直在考虑,将进一步处理好日常发车和节假日发车的秩序。
对于于桥水库上的游艇问题,工作人员答复:“根据200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5款明确规定‘在警戒区内进行各种旅游、旅游服务或者水上体育、娱乐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对责任单位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于桥水库是引滦水源保护区,应该由市水务局下属的于桥水库管理处进行管理,我们已经与该部门进行了沟通。这种私自开发的旅游行为应该明令禁止。”
记者将回复转达给读者,其表示并不知道于桥水库不允许存在旅游等项目,“感觉是近年来一直存在,而且游船、快艇等是越发展越多。还新开发了沙滩排球、环岛游等项目,很多人都去过,可以说现在已经成为非法的产业链。问题是既然2002年就已认定非法,怎能一直视而不见?”
于桥水库管理处负责人则答复本报:“反映的问题一直存在,属于部分个人的私自行为,而且确实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这样的旅游,影响到水库的水质,现在水库的水质难言令人满意。此外,很多私人游艇的防护设施非常不完善,有的连救生衣都没有,非常不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我们的水政人员应该执法,也确实进行过集中治理。但问题是,这样的集体违法,不是我们为数不多的水政人员能管理得了的,需要县里多个部门的配合。此前,我们在治理水库非法采沙过程中,也得到了县里的大力支持才取得今日之成效。就该问题,市水务局已向市旅游局专门发出了函件,现在各旅行社也不将水库作为旅游景点,来的多是不明真相的散客。我们将就此问题向市水务局报告,并提请蓟县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行动,力争近期对湖面旅游作出严格治理。也希望游客不要再到于桥水库非法旅游,自觉保护我们的水源。”
转眼,端午节小长假又将到来,对于上述问题,尤其是于桥水库非法旅游的问题,本报将进一步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