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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提高受聘几率,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为大学毕业生求职支招——
熟读劳动法识破潜规则
日前本报刊登《为什么“招而不聘”》消息后,引起读者强烈反响。记者先后接到不少学生家长、大学生打来电话,他们纷纷诉说受骗经历。为了帮助毕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请他们为大学毕业生求职支招。
找工作先把眼睛擦亮
应届大学毕业生小王,今年4月在校看到一家职业信息公司包找工作的广告,便递交了简历和自荐材料,缴纳报名费和中介费600元。该职业公司为小王先后“介绍”了3家企业,但小王所去的这3家企业,不是招聘人员刚满就是找不着单位。当小王找到这家公司要求退钱时,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并说还可以继续为他推荐“单位”。
类似小王的这种受骗经历,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每年都接到不少举报投诉电话。据介绍,开办职介机构应当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的开办资金;有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如发现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就有可能是非法的职介。另外,职介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等部门监督检查。没有按法律法规要求明示的,极有可能是“黑”职介。
收报名费扣押证件违法
小张是去年毕业的大学生,今年3月份经朋友介绍到本市一家民营企业应聘。上班的第一天,人事部门通知她交100元的考试、报名费用。
据了解,早在1995年国家就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应当如实告之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企业裁员要走法律程序
马小姐在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工作,受金融危机影响,单位订单减少,生产出来的设备销售不出去。老板表示,为减少亏损,要裁减人员。
据介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以裁减人员。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是否确实存在严重困难,需要经其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由劳动部门最终认定。
用工必须签书面合同
去年7月张先生应聘到一家服装加工厂,老板说如果表现好,以后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可去年9月中旬,张先生被老板派到外地送货,因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腰椎受损。他要求老板为其支付医疗费,但老板却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招用后,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可以将招聘单位的招聘广告、双方在招聘会上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工作证、胸卡、考勤记录、工资条等妥善保存。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有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人证和物证,就可以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维权。
社会保险不能作为补贴发
“去年来天津工作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通知我们,要给大家上社会保险。以前没上过保险的员工,每月多发300元,作为保险补贴到工资里。我开始还挺高兴,心想每月可以多发点钱。后来才知道,公司的做法看似照顾我们,其实是损害了我们的利益。”在本市一家机械加工厂打工的小刘说。
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作为福利支付给个人的做法,是企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规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