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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和最高检26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明星代言药品广告行为,最高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应视作共同犯罪处理。
这是继《食品安全法》之后,第二次为明星代言行为上紧箍咒了。前一段时间,商品销售市场上,明星代言现象差不多可以用泛滥来形容。小到奶粉糕点,大到汽车家电,都能看到知名度不等的明星。伴随着一些产品“翻船”或骗局被揭,消费者对纯属“忽悠”的明星代言忍无可忍。法律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要求明星在拿巨额广告费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合情合理。
不过,消费者还是感到一丝困惑。追究代言明星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本人必须“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属于主观意识的“明知”如何准确认定?知道对方制假售假还为其代言的人,毕竟少之又少。要是依照这个前提,消费者不论自身蒙受多大损失,也很难向明星追责。消费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反过来说,明星毕竟不是营养师、药剂师,如果所有产品出了问题,都要明星承担责任,明星岂不成了冤大头?《食品安全法》关于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引起文艺界名人的反对,冯小刚甚至说“明星是弱势群体”,根源就在于此。
要解决两方面的矛盾,我觉得还是要看明星代言行为怎么定义。美国法律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明星不仅是某品牌某商品的推荐者,也必须是商品的证明人。你要在一段时间内实际使用这种商品,你说它好是因为你直接受益了。我们熟知的一些体育明星代言体育品牌,他们本身就是这个品牌商品的使用者。
我们国家的明星代言还处于较低层次,而最近一些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主要出在生产销售环节。对明星代言不能不规范,否则会助纣为虐,但把问题和明星捆绑在一起,会让明星无所适从。所以,在按共同犯罪处理前加上前提,现阶段是必要的。
不过,国内一些明星代言某种婴幼儿奶粉,她的孩子一口都没喝过,代言某种药品,他和家人却没人得过这种病,把广告代言当作摆几个POSE说几句大话的表演,产品出了问题,就拿事先审查过的批文来推卸责任。如何定义明星代言,法律还是要早拿出说法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