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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的银行卡丢失后,被人刷卡消费了9700余元,为此该市民将三个商家和开卡银行都告到法院。日前,河西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三个商家担责七成,市民自己担责三成,此事与银行无关。
市民王女士起诉称,2007年底,她在银行办理了一张贷记卡,双方约定消费时必须本人签字。今年2月中旬,银行卡不慎丢失,王女士发现丢失后申报挂失。可是没想到她的卡仍在两家超市及一家食品店被别人冒名消费5笔,造成9700余元的损失。为此,王女士将两家超市及食品店店主刘明以及开卡银行都告上法庭。除了索赔9700余元的损失外,还要求前三个被告承担她的误工费200元。
两家超市表示,在持卡人正确输入密码,并且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正面的拼音及卡背面签名一致的情况下,超市已经有理由相信持卡人是一个合法的、正常的消费者,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她”的消费。
银行提出,在接到王女士的挂失申请后,他们及时办理了银行卡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王女士所说的5笔消费全部发生在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王女士因贷记卡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贷记卡的申领人,卡只能由她本人使用。王女士将卡丢失后,挂失前这段时间,这张卡在两家超市和一家食品店被别人消费,这三个商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对王女士的卡被别人消费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王女士没有保管好贷记卡,将卡丢失,也应当承担责任。前三个被告赔偿王女士损失的70%为宜。而王女士丢卡后、挂失前,被别人消费,与银行无关,所以王女士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三个商家共赔偿王女士损失679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