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父母离异18年后,父亲因病去世,并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叔叔。一直随母生活的儿子对此提出异议,要求认定遗嘱无效,并与叔叔对簿公堂。两审之后,该男子诉求被一中院判决驳回。
男子患重病立遗嘱
家住本市和平区的男青年魏韬今年25岁。早在1990年,魏韬的父亲魏新民便与其母赵丽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魏韬一直随母亲生活。2004年,魏新民在本市北辰区买了一套房屋。2007年5月6日,魏新民因“侧脑室星形细胞瘤”住院治疗,同年6月8日病情好转出院。2007年7月2日,因病情反复,魏新民又一次住医治疗,12天后出院。
在上述两次住院中间,魏新民于2007年6月24日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我叫魏新民,与前妻赵丽已经离婚多年,长子魏韬现年23岁,一直随其母亲生活,与我无父子感情,在我重病期间一直未照料我。我手术期间是我的兄弟将其叫到医院,魏韬在手术家属签字处签字后离去,未对我进行问候和照料,对我感情伤害很大。我决定死后将全部财产,其中重点为我贷款所购买的住房赠给我兄弟魏新辰之子魏洪,由其继承我全部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参与继承。我指定吕某(律师)为我的遗嘱见证人,并负责执行我的遗嘱”。该遗嘱又注明“此遗嘱为我自愿行为并亲自打印”。2007年9月28日,魏新民再次立下遗嘱,内容为“我叫魏新民,为避免我死后在我的遗产上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3.1平方米,该房屋是我的个人财产,待我死后上述财产由我弟弟魏新辰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此份遗嘱经北辰区公证处公证,魏新民到该公证处,在遗嘱书上签字。该公证处同时将整个公证过程全程录像。2008年3月20日,魏新民病故。2008年4月15日,魏新辰将涉案继承的房屋过户在其名下。对叔叔的这一做法,魏韬极为不满,其主张魏新民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无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依法无效。而且魏新民单位发放的遗属抚恤金也应由其继承。为此,魏韬将叔叔和奶奶都推上了被告席。
儿子起诉认定无效
诉讼中,魏韬认为其父魏新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口头申请对魏新民生前病历进行医学鉴定。经审查,被继承人魏新民生前病历记载均是出院情况好转,神清、语畅等,再加之公证处对整个公证进行了全程录像,证实魏新民遗嘱公证时神志意识清楚,语言正确流利。此外,2008年6月,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据证明,该单位发放给被继承人遗属抚恤金1.9万余元,丧葬费1000元。
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被继承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财产,被继承人依法有权处分该财产。本案被继承人前后共立两份遗嘱,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以最后公证遗嘱为准。故本案应以被继承人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涉案房屋由被告魏新辰个人继承。原告主张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依法无效一节,经审查,能够证实被继承人当时神志意思清楚,语言正确流利。故对原告此节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抚恤金一节,因该请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诉讼解决。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