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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盗窃铁路运输煤炭的刑事案件,昨天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其中3名被告人因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另一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胡某、张某、马某与他人预谋,由张某等人在铁路蓟港线北塘西站扒上运煤列车,把煤块码放在车帮上,当列车运行至新开路村附近时,将块煤掀下火车,由在此等候的胡某将煤运走并销售。随后上述几人购置了运赃车辆,并纠集被告人何某于2008年11月1日至8日间,每天一次共计8次盗窃原煤。其中被告人胡某、张某、何某参与盗窃8起,窃得原煤42.5吨,价值38250元,获赃款35160元。被告人马某参与盗窃4起,窃得原煤19.46吨,价值17514元,获赃款16180元。几名被告人以此为业,在准备再次盗窃铁路运输的煤炭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何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巨大的铁路运输物资,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考虑到4名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缴了犯罪所得,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所提出的何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张某提出盗窃铁路运输煤炭的犯罪意图后,何某积极响应,参与扒车盗窃原煤达8次;胡某销赃后,何某与他人平分赃款,作用不分主次,所以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