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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市岱岳区原建设局局长周广玉在当地很有名气,原因倒不是他会当局长,而是因为他会当老板。1999年以来,周广玉共拥有公司18家,涉及房地产、工程监理、典当、担保、制药五个行业,个人资产上千万元。近日,他因受贿罪等多项罪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据6月2日《检察日报》报道)
官员办企业,明里当官暗里当老板,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但像周广玉这样能将个人企业开到18家,并且在近10年的时间里平安无事,则不得不令人刮目相看。当然,对当地的纪检机关、工商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我们也得刮目相看——假如他们都是一些正常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想必周广玉局长不至于当老板当得如此随心所欲。
我们不得不发出疑问:18家公司果真只有一个老板么?周广玉有没有分配一些股份给他的合作者或支持者?答案无论是与否,都无法掩饰相关部门的失职之错。假如周广玉不是贪欲大了一些,估计他的老板工作还会干得更长久一些,开的公司也可能会更多,对老百姓利益的损害当然也会更大,而有关职能部门的失职行为难免会随之持续。
从某种意义上讲,职能部门的失职渎职,会助推违法乱纪。同样,监管制度与信访制度不健全,则无异于诱人犯罪。这个道理就好比,有一大堆的钱没人看管,见钱者绝无可能依靠道德来管住自己的双手。虽然官员经商被国家明令禁止,但由于地方上的执法环节不严,还是有许多官员在“亦官亦商”着;虽然“一把手”犯罪早已成为严峻的腐败问题,但是对“一把手”的监管漏洞也没有填补好。
学界认为,“利益共同体”是阻碍制度发展、干预执法的最大绊脚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涉及官员经济犯罪问题上,“利益共同体”的集体失明是屡见不鲜的。现在的难点在于如何消除“利益共同体”,使他们不再继续干扰制度的健全?(椿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