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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近日来连续报道的绑架杀人分尸案昨日正式宣判,案件中绑架被害人并杀人分尸的小刚(化名),作为本案的主犯,因绑架罪被判处死刑。而作为“诱饵”,帮助小刚诱骗被害人并且与小刚一起抛尸逃匿的丽丽(化名),以绑架罪被判9年有期徒刑。同时,参与本案的小刚的朋友贾某,也以绑架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得知判决后,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害人阿欣(化名)的家属,对于这样的判决,被害人家属表示,结果虽然与当初的想象有些差距,但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第一被告被判处死刑是我们意料之中的事情,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做的事情付出代价。但是,案中的那个女孩为什么只判了9年呢?”被害人阿欣的父母显得有些疑惑,“是因为跟她聊天见面,儿子才会被绑架杀害,要不是她的诱骗,事情也不会发生。而且,儿子被杀之后,她还帮助别人将已经被肢解的尸体抛弃,然后逃跑,我们觉得起码会判无期徒刑呢。”
儿子无辜惨死,小欣的父母悲愤的心情可想而知。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因经济拮据,为牟取暴利而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其中,小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杀害被害人并肢解尸体,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虽其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女孩丽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三名被告的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赵雯晔
案件回顾
小刚、丽丽与贾某均为来津务工人员,丽丽跟小刚是男女朋友,贾某是小刚的同乡。2008年10月间,因经济拮据,小刚向丽丽和贾某提议,让丽丽在网上以谈恋爱为名诱骗男子到丽丽的住处,由小刚和贾某对被骗男子实施绑架勒索,丽丽和贾某都同意了。
2008年11月5日,丽丽将被害人诱骗至其住处,早在此处等候的小刚和贾某跟随入室,在丽丽离开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掠走其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00余元,又逼被害人拨打自己的“小灵通”电话联系其朋友并索要巨额赎金,后将被害人捆绑并藏匿于床下。次日,小刚和丽丽共同控制了被害人,小刚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朋友索要赎金未果。同年11月7日上午,丽丽外出后,因被害人呼救,小刚唯恐罪行败露,用绳索猛勒被害人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并将被害人的尸体肢解。后小刚将杀人、分尸之事告知丽丽,二人共同将分解后的尸体分别抛弃后逃匿。
案发后,贾某于2008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9年1月26日,丽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人员将小刚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第一被告小刚(化名)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丽丽(化名)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贾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被害人死亡补偿费、赡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677139元,其中被告人小刚应承担赔偿总额的80%。
律师说法
天津市行通律师事务所王增强、李艳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小刚杀害被绑架人,死后分尸,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绑架罪,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丽丽因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故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第三被告属本案从犯,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绑架案件的发生防不胜防,如果遭遇这种情况,应尽量拖延时间,争取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确保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