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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养老院期间,两位老人立约结婚,依据这份契约,大爷还赠给大娘5万元,交由养老院负责人保管。没想到这一纸约定日后却成了导火索,引发了一场官司。由于大爷大娘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法院认定二人结婚事实尚未成就,最终判决养老院负责人退还保管款。
刘大爷和崔大娘入住养老院期间,于2007年9月2日在养老院写了一份字据,约定二人正式结为夫妻。由养老院负责人胡某作为介绍人、主婚人、证明人。为了崔大娘今后生活有保障,刘大爷赠予崔大娘人民币伍万元整。此款不作他用,由胡某保管。因违反结婚条例对不起对方者,伍万元不再追究。字据写毕,刘大爷、崔大娘和胡某三人都在上面签了字,刘大爷也如约拿出5万元交由胡某保管。而事实上,刘大爷和崔大娘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此后,刘大爷因故找到胡某欲索回这5万元,但胡某依据上述约定拒绝给付。双方由此对簿公堂。
案件审理中,被告胡某提出,她曾为刘大爷之子垫付住院费用,而且也为刘大爷支出过一些费用,这部分款项应在5万元中扣除。两审之后,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涉及到刘大爷和崔大娘的结婚事实,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现条件没有成就,故该协议涉及的保管款胡某应予退还。胡某提出的为刘大爷垫付和花费有关费用等问题,刘大爷不予认可,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胡某可以另行解决。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
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决定其表意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我国的立法规定了附条件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