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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10日下发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明确对危重急诊患者,急诊科应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
对危重病患“先救治后补费”,人人皆知是好事,但好事却未能讨得所有人欢心,甚至出现了极为罕见的站在医院立场考虑的声音。有人担心“先救治”会不会先要了医院的命?素质低下者会不会事后故意赖账?这不是公众得了便宜还卖乖的故意刁难,而是缘于现实生活经验。几年前卫生部就曾有“对危重病人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原则,绝不允许见死不救”的要求,“重罚”见死不救行为的新闻也屡现报端,可直到现在,我们仍不得不重申“先救治后补费”的急诊原则。一个美好的制度蓝本,因为没有可操作的配套制度跟进,而沦为政策白条。我们要兑现这张民生支票,就得有针对性地对暴露出的制度漏洞进行修复。
首先大可不必对道德素质忧心忡忡。比如神木县免费医疗风波中,最开始也拿“道德风险”说事,后来证明全无此虞。只要政府能弥补历史欠账,致力于扫清“看病难看病贵”的阴霾,“病有所医”不光是一句口号,那健康人赖在医院装病,有钱者赖着不补费的流氓行为,绝对是极少数。
当然,除了道德自觉,“先救治后补费”要真正走下纸面走向手术台,还需配套措施跟进,否则,医院利益经常性受损,自然就丧失配合的积极性,再好的规定,也得流产。设立政府专项基金,是个非常不错和非常实用的选择。一部分资金来源于中央以及各地方政府直接的医疗事业投入,一部分资金来源于社会慈善捐助,再有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医院在救治个体病患的去利润化直补,就完全可以完成基金的构建,为“先救治后补费”托底。而将恶意逃费者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使其今后的社会活动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办银行卡,不能贷款,不能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等,那就可以起到督促他补费的作用。
而医院在救治危重病患时的心理负担,也不能忽视。比如肖志军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一个农民对一万元的押金望而生畏不敢签字,偏执地认为即使拒签医院也不会见死不救;这个愚昧的决定因两条人命的消逝而显得残酷异常。医院则含泪遵守了规定,正是因为怕担责,所以始终袖手。可见,医患之间的权、责、利问题,必须有一个科学且人性化的制度规定。比如对成功几率极大的抢救,相比完全不懂医的家属,医院就应有临时的决定权,并享受相当的免责权。只有权责明晰,真正解除后顾之忧,医护人员才能打消顾虑全心施救,才可能双赢。这也有利于减少因权责不明产生的医患纠纷。文/李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