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吴家老夫妇均年过六旬,两年前儿子不幸去世。此后,老两口与儿媳闹矛盾,双方长期不来往。日前,老两口告上法庭,要求享有对14岁孙女的探望权。因无法律依据,一审被驳回起诉。
原告吴家老夫妇诉称,孙女是他们从小带大的,资助其上幼儿园、小学,更长期为儿子一家三口提供吃住。现在儿子不在了,孙女得认祖归宗。故诉请法院判令:二原告享有对孙女的探望权,被告儿媳李某履行协助二原告探望孙女的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某辩称,丈夫去世后,二原告曾起诉索要买墓地的钱,虽然债务纠纷现已解决,但期间二原告把孩子从家里赶出来,对孩子造成了伤害。被告没有反对孩子去看爷爷奶奶,但事已至此,已无见面的必要,孩子不愿意见面,自己也勉强不了。
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查,被告没有禁止二原告探望的行为。探望权指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二原告请求探视孙女虽在情理之中,但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二原告应加强与被告的沟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建立良好的家庭氛围。故一审驳回二原告诉请,诉讼费80元由二原告负担。
法官说法
隔代探望无法可依
《婚姻法》第38条规定,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其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