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谎称能办煤炭经营许可证,李某与杜某以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刘某10万元人民币。日前,塘沽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6年4月,被告李某(女)伙同杜某(另案处理)谎称能够办理天津煤炭经营许可证,骗取刘某信任。后李某及杜某以办理煤炭许可证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10万元。随后,杜某让刘某准备材料,并填报表格。2006年度办理许可证企业公示后,发现没有自家公司名称,刘某询问杜某怎么回事。杜某称李某答应第二批就能办下来。后刘某得知许可证一年只办一批,没有第二批,就要求李某将款项退回,但李某称钱在办手续时都花掉了,无法退钱。2007年5月,刘某向塘沽警方报案。经查,天津市煤炭行业协会并没有接到该公司申报煤炭许可证的材料,李某与杜某的谎言不攻自破。2008年1月,李某在山西太原被抓获并移送回塘沽。案发后,李某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家属退缴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