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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10年的“选拔生”出路何在
10年前,广西来宾市兴宾区201名“选拔生”作为优秀大中专生被选拔到基层挂职,并纳入干部管理,工作两三年后,可择优录用到政府机关工作,甚至被提拔为乡镇领导。10年后,他们面临被解聘辞退。兴宾区称,没有空余编制给他们。然而,这些选拔生调查发现,他们挂职的乡镇有113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事业单位编制,其中半数为乡镇官员亲属。
政策好,还要执行好
10年前,他们曾经风光和骄傲,10年后却造化弄人,面临被解聘辞退。事件的背后,却让笔者看到了两个问题,一是基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本身的混乱问题,二是国家好的政策,却没有很好地执行下去的问题。
先表其一。没有编制,这样的理由简直是站不住脚的。而事实上呢?选拔生调查发现,2002年前后,各乡镇涉嫌通过不正常渠道直接进入编制的有113人,其中约有半数为基层干部的亲属。很显然,在这里,“拉关系”占了主导,人治大于了法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中存在的种种弊端,由此可见一斑。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势在必行。
再谈政策执行问题。大学生下基层,这是国家政策的良苦用心。一来可为基层引进优秀大学生人才,二也解决了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可谓是多赢之举。然而,好的政策却没有得到好的执行。就事论事来说,1999年广西的文件中称,“在所在乡镇机关有编制的前提下,可通过考试等办法择优录用到乡镇机关工作”,然而,文件却被下面的工作人员解读成了“也就是说,根据文件,可以安排也可以不安排。”真可谓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央政府在下级政府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应该更多地增加监督反馈的途径,这样才更有利于政府的执行以及纠偏。(四川孟嗣贵)
解聘背后是公权谋私
一边是官员“找到县领导求情,安排妻子进编制”,另一边是“选拔生”命运多舛,“没有空余编制给他们”。在这样对比悬殊的前提下,难道我们只能说:谁让“选拔生”不是领导的亲属吗?个体冰火两重天的命运竟然仅仅悬系于“是否是领导亲属”。其实质是什么?为什么领导亲属可以得到编制而“选拔生”望“编制”兴叹?在笔者看来,所谓“照顾领导亲属”,无非是“照顾权力”的同一语,无非是权力的“自肥”。
对权力进行限制的必要性,首先源于权力的一个基本属性,即一切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危险。其次是行政权力本身的特点使它成为一种最需要限制的权力。从现实情况看,权力固然是为人们造福的主要力量,但它同时也是最容易给人们造成侵害的公共权力。官员作为个体,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甚至把公共权力与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混淆,导致权力滥用的现象出现,利用公共权力来侵犯公民个人权利事情时有发生,利用公权谋取私利更是屡见不鲜,所谓“照顾领导亲属”不过是现实的再次翻版罢了。
政府的权力不过来自最高权力的委托,而最高权力则掌握在人民手中。(河南舒锋)
大学生村官应能进能出
如今大学生村官在全国已普遍实行,多的已实施两三年,少则才刚刚开始,还未暴露出类似广西这样的问题。但凡事早谋划早应对才会早主动,待到像广西这样问题已严重凸显了才来解决,付出的代价就会加大。
目前许多地方的规定是,大学生村官在3年聘任期内,拿接近于乡镇一般干部的报酬,县区和乡镇等招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大学生村官可获加分,优先录用。有的被提拔担任行政村党政一把手,留在了农村,完成了实际就业。尽管如此,还有一部分大学生村官无法消化,在其任职期满后需要另想办法。地方若只想延长聘任期,但并不打算帮其实现根本就业,在村官助理的位置上就不宜过长,待到任职10年才“一脚踢开”,这也违反国家劳动就业法。
这就需要建立大学生村官退出机制,实现大学生村官能进能出,始终保持其旺盛生机活力。比如,大学生村官在结束了3年聘期,如果考不上公务员或被事业单位录用,又不能提拔担任村官正职留在农村,那么就要有条件地让其退出村官序列。其受聘期间应视为工龄,由所在地帮其购买养老保险,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在解聘辞退时,按其村官年限给予不低于其实际收入的补偿。
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大学生村官,许多大学生村官在新农村建设中大有可为,而且他们还是培养乡镇干部的重要渠道。地方政府应该从长谋划,鼓励大学生到农村任职,并帮其消除后顾之忧。(安徽张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