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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10日下发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明确对危重急诊患者,急诊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应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中国新闻网6月11日)
对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某些医院“见死不救”的事情,舆论早就指责不断了。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去看这个问题,医院救死扶伤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怎么能允许见死不救呢?而医院也很冤枉地说,我们也懂得要救死扶伤,可我们不是慈善机构,医院也得自负盈亏、人吃马喂,救人的大笔费用总不能都由医院自己担着。
在每次“见死不救”的较量中,医院总是处于风口浪尖的地位。固然他们有为难处,但不管怎么说,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于危重病人的抢救应该永远是第一位的,因为这是对人的生命的尊重,这也是医院之所以为医院的安身立命之基。然而在强调医院人道主义的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必须得考虑到实际情况,拿出办法让“人道主义”从嘴上落到患者身上,而不能只搬出“原则”来。类似的“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不是第一次提起,但就算重申一百遍,如无具体措施来保障落实,那么这样的“原则”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因为费用的问题而拒收病人,在外国也是有的。比如美国。美国医院急诊室过去常出现拒绝收治没有医疗保险病人的情况,此类案例在上世纪80年代呈上升趋势,有的医院是直接拒绝,有的则是把病人转走。为了在法律上对医院职能加以限定,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紧急医疗护理和劳动法》,此法被形象地称为“反抛弃病人法”。医院违反该法怎么办?如果确认属实,相关部门会把违法行为通知给检察长办公室,由检察长来决定是否对医院罚款,每起案例最高可罚5万美元。此外,违法医生也会被处以高额罚金,严重者吊销行医资格。
德国的法律规定,医院急诊室在接受病人后不得拒绝病人或随意转院。如果急诊室医生拒绝救治病人,那么他们将被课以罚款甚至被判刑一年。如果被救助者未上保险,或无力偿还医疗费用,急救开支将由德国社保部门负责。
由上可见,一种好的原则、好的精神,是必须要以好的措施来保障的。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和措施,凭空高举人道主义大旗,任你举上天,也终等于零。拿什么来保障先救人再交费的“原则”,比反复强调这一“原则”要紧得多。(姜泺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