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完善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经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就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曾经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就业人员办理退休问题通知如下:
1993年1月1日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曾经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且在实行个人缴费以前因个人原因中断就业(即中断连续工龄)的人员,凡1993年1月1日以后重新就业或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行个人缴费以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年限,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通讯员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