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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区长:您好。
关于在小区内群租房的问题,希望政府有所干预或出台一些政策,现在北京、上海等地都已经出台关于群租房的管理办法。7月13日融科心贻湾小区内就发生了火灾,虽然不是很严重但也有保安烧伤住院治疗,就是因为一楼的业主把房子租给一户卖饭烙大饼的,家里满是炉子和灶眼,让这种租户出现在高档小区内,是不是合理?如果真的发生什么事情该由谁来赔付,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如果危及到邻居那普通老百姓用一辈子的花费买来的房子就这么付之一炬!还有业主把房子租给四五户人家使用,把房子隔成鸽子笼,严重影响其他户主的生活,请您给予回复!(网友:纳税人)
[756294] 天津市 网友 房管局 ip地址:[218.69.248.*] 于2009-07-24 10:21 发表评论: |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只有存在“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共有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被鉴定为危房的;属于违章建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网民问题中提出的群租问题,并不在法律规定的禁止出租的情形之内。对于出租房应具备的条件《天津市公安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关于消防、治安管理问题,建议视情形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塘沽区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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