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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开通网络银行服务后,其银行卡中的2000元被划走购买虚拟商品,男子自称对此并不知情也未进行任何操作,于是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2000元钱及相应利息。然而,由于划款交易中网络流程正常,且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密码的泄露应归责于银行,法院经过两审审理,均判其败诉。
2004年8月22日,刘勇(化名)在工行河北支行一分理处办理了一张牡丹灵通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2006年4月3日和4日,他的银行卡发生了两笔网上在线支付交易,每笔1000元。刘勇称这两笔交易并非其本人或其授权人所为,要求工行归还存款本金2000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中刘勇自行设置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且其对密码保证安全交易的重要性也是明知的,所以刘勇应保证密码的私密性,妥善保管好密码,并应承担因其个人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在他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款划走系银行过错导致的情况下,银行不应对刘勇银行卡内存款被划走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刘勇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作为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交易人识别系统,用以保证使用网上银行从事交易者确系储户本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人,进而确保储户使用网上银行进行交易的安全。原审法院经过调查,本案所涉两笔共计2000元的网上交易的交易人为钟某某,交易人的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IP地址等重要信息均和上诉人无关,据此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没有尽到确认交易人真实身份的义务,导致本案两笔异常交易的发生。
一中院在审理中认为,利用电子银行在网上交易过程中,客户与银行业务员不是面对面交易,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实际操作人在掌握他人银行卡卡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的前提下,在任意计算机终端均可以进行网上交易。刘勇自行设置网银密码,且坚称只有其本人知悉其网银密码,由此说明刘勇对其银行卡的网上交易以密码形式保证其安全性是明知的,同时其对密码保证安全交易的重要性也是明知的,所以刘勇应保证密码的私密性,妥善保管好密码。本案所涉2000元网上交易的实际操作人能够准确输入刘勇的银行卡卡号及相关交易密码,而刘勇并没有举证证明上述其个人信息的泄露系归责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作为提供网上银行操作服务的一方,其义务是按照客户指令提供相关服务,在客户能够准确输入银行卡卡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的前提下,对客户发出的汇款指令予以接受,并提供相关服务。本案被上诉人在实施网上银行服务的过程中并没有违规操作行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尽到了相关审查核实义务,故不应对刘勇银行卡内存款被划走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