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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报道,北京市一中院7月24日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在轻微的侵犯个人权益刑事案件中,只要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一直以来,刑事案件只能通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结案,不允许不经司法手续而私下了结。北京市的《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一公布,就有人惊呼:刑事案件也可以“私了”了。
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长解释,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向当事双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议,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刑事和解。能达成和解的,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悔罪态度、被害人的损害后果、谅解程度、和解协议的内容与履行程度等情况,依法作出非刑罚处罚。也就是说,此种“私了”是在法院参与、监督情况下达成,对适用案件有严格规定,因此是合法的。
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此种“私了”未必是坏事。两家人为了一点小矛盾,控制不住情绪动起手来。事要说小也不小,若干人挂了彩去了医院,鉴定为轻伤;要说大也不大,毕竟没有到非死即残的地步。如果坚持“公了”,国内官司的时间跨度一般比较大,一场官司打下来,即便胜诉并得到民事赔偿,但和自己家庭、工作受到的影响比起来,也得不偿失。能够在法院主持下,尽快达成谅解赔偿协议,让生活步入正轨,也是好事一件。对于法院来说,既维护了司法公正,又不必兴师动众开庭审理,也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
但刑事案件“私了”必须慎之又慎。
和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同,刑事案件是国家司法机关主动介入,不仅维护司法公平和社会公平,而且有一定震慑作用。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大多可以用金钱加以弥补。虽然在“私了”过程中,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也是法院处罚的根据之一,但态度是一个很难把握的事情,法官们会更多地着眼于和解协议。只要和解协议对被害人有利,比如赔钱赔得多,被告人就容易减轻处罚。真要是这样,司法公平无疑受到了挑战。
对于“私了”,人们最大的担心是“私了”之后不能“一了百了”。此类“私了”人们最担心的是会不会滥用。个别法律性、纪律性不强的法官将不应该“私了”的案子“私了”了,或者双方和解过程中拉偏手,让被告人多出钱或少出钱,这将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近一段时间,各地都在关注轻微犯罪的发展态势,浙江、福建一些地区也出台了类似轻伤害案件处理规定。用专家的说法,为了缓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各地想办法解决轻罪处理中的问题。“私了”案件的命脉在于把握度。只是这个度不能完全交给法官自己裁夺,而是建立更加科学的制度,更加明确的规定,比如什么叫真心悔罪,赔偿以什么作为标准。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底气”足了,当事人接受“私了”也有据可依。(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