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您当前的位置 : 北方网  >  新闻中心  >  热点话题
关键词:
  上下班出车祸不再算工伤有点儿伤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征求意见五点顾虑的解读,一是原来没人赔,现在可能有人赔了,可以不管了;二是规定的条款不公平,干脆都不赔了;三是这个工伤赔不赔都可以,就不赔了;四是操作起来太烦了,懒得管了;五是人家外国有不这样干的,国内也可以不这样。【点击观看全文
   征求意见稿将认定工伤的范畴限定在了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 ——
  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究竟该做加法还是减法 —— 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可以用来描述不顾具体情况、不懂得变通、不尊重客观规律的行为,就是削足适履,指人为了迎合新鞋子大小,把脚削去一块,得不偿失。削足适履古已有之,今亦不乏其人。 【点击观看全文
  “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 ,是制度的一种倒退 —— 有人列出了国外“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还有人指出很容易造成“一事两赔”。这些都与实际情况脱节,中国国情和制度决定,我们的保障应该比国外更人性、更完善。另一方面,从当前的工伤制度执行情况来看,并非完全有力,现在又层层剥茧,职工的利益就更得不到切实维护了。至于“一事两赔”,交强险和民事赔偿亦没有冲突。试想,“上下班途中”都无法确定,交强险就好确定了?如果两方都不能给予保障,那么受伤者就会被悬空,工薪阶层的利益就很难得以保障。【点击观看全文
  有的单位并没为职工买全部保险,万一出事职工很受伤 —— 上下班的交通事故企业确实是无法预见的,而现在的认定标准是即使职工违法造成交通事故也算工伤,这样就不合理,企业该承担社会责任该企业承担,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不该承担的不承担。要做到公平合理,企业与职工之间可以界定上下班线路以及时间段,比如有的单位已经实施上下班前后两小时内出事故都算厂内事故,超过两个小时则不负责任,这样既人性化,也比较合理 。【点击观看全文
   上下班途中遇车祸伤害不算工伤,就意味着单位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误工性质也发生变化 ——
  造成误工:既不是公假,也不是病假,是旷工行为 ——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算工伤,忘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既然不是工伤,那将丢掉工作。 既然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算工伤,那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误工性质也发生根本性变化——那既不是公假,也不是病假,而是旷工行为,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制度开除“长期旷工”的受伤人员。 【点击观看全文
  算不算工伤,待遇差别有多大?—— 如果认定为工伤,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工伤待遇的医疗费、工亡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承担(参加了工伤保险,则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不再认定为工伤,则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就要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来决定突出问题是,交通事故虽有交强险,但其补偿标准较低,往往不足以保障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职工,并可能存在肇事逃逸等无法获赔的情况。其他民事索偿,也存在难度大、执行难问题。
   工伤待遇是就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愈发展就应该愈增补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减损之 ——
  不能因为稍有困难,就一删了之 —— 立法者也承认,上下班途中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而“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也可以通过完善相应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克服困难。不能因为稍有困难,就一删了之。最后一项从国外经验来引证“删除说”,而在《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立法者也正是以同样的理由来支持“列入说”的。【点击观看全文
  取消工伤,实际收窄了保障范围——由于“上下班途中”的边缘性,有争议是正常的,但讨论必须有基本方向,否则难有明确结论。总的来说,经济社会越发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应越宽广,这也应是工伤保险改革的方向。
   很多“因公”规则都要改 —— 关于上下班发生意外属不属于工伤,并不是单单一个遭遇交通事故的问题,其中牵涉很多的现实问题。比如,遇交通事故不算工伤,那么其他事故算不算工伤?像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意外摔倒受伤,或者遭遇意外暴力受伤等。据我所知,目前很多过机关人员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都算“因公”,如果遇交通事故不算工伤,那么我们目前执行的很多“因公”规则都要面临“修改”。【点击观看全文
>>>更多<<<
   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之规定的理由是什么,能否站得住脚呢?恐怕各有各的看法。说原来规定带来了关于公平性问题的争议,说确定“上下班途中”难度大等等,都不应该是理由。那是审核程序上的事情,可以靠有关部门的从严把关来解决。已经施行的一项惠民政策,总不能因为操作难度大、存在一定弊端等就轻易取消吧?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在注册后发表评论。
本期编辑:郑津 2009.07.26

Copyright (C) 2000-2021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