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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新房后,业主发现5把房门钥匙中有3把无法使用,而就此问题,开发商在将近一年后才予以解决。业主气愤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认为开发商的这一失误造成其长时间不能正常使用房屋,严重影响该房投资收益,索赔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同时还一并提出了房屋面积计算、采光等问题。河西区法院经审理,日前一审判令被告开发商赔偿业主已付房款利息损失5.7万余元,违约金7800余元,并就主卧室窗户外檐设计是否达标等进行书面说明。
2007年4月28日,市民李某与一家房地产公司就坐落于河西区解放南路的一套商品房签订买卖合同,该房屋建筑面积约170平方米,总价款120余万元。同年9月23日,李某收到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此后,李某却发现房屋主入户门锁5把钥匙中的3把有问题,影响正常使用,找到物业后一直没能解决。直到2008年9月16日,房地产公司才对该房主入户门钥匙进行了更换。李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造成其将近一年不能正常使用房屋,严重影响了其通过该房投资所产生的收益。而且,自己当初在购买该房时,房地产公司承诺赠送入户花园和露台,而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却发现,这两部分面积都被计入房屋销售面积。同时,李某还就房屋主卧室窗户外檐的采光问题提出质疑,要求房地产公司就该外檐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及原因尽产品说明义务。综上,李某将房屋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房屋实际交付过程中,向原告交付诉争房门钥匙时并未交付齐全,致使原告长时间无法实现对诉争房的完全排他性占有、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在履行交房义务过程中存有瑕疵,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考虑被告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已向原告实际交付了房屋,不属根本违约,且于2008年9月对诉争房主入户门锁进行了更换,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支付房款自房屋交付日至2008年9月16日的利息和相应违约金的诉求,法院将参照双方在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的约定,结合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酌情评判。鉴于被告不属根本违约,且已就未全面履行合同承担了相应责任,所以原告主张的不完全交付房屋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房屋出租可获租金和交付的物业费、采暖费等)的事实基础不再存在,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担负。
关于诉争房入户花园及露台是否属于赠送问题,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条中就诉争房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已有明确约定;第二条中商品房价款与销售面积也相吻合。原告的该项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难以认定。对诉争房主卧室窗户外檐设计示明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房屋买受人就房屋本身情况享有知情权,被告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则有说明义务,所以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