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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者满心欢喜地收房时,竟发现自己还没入住的新房已成了“二手”房,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前一直占用该房屋办公,致屋内脏乱、破旧。气愤之下,购房者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予以整修。开发商此后却没了消息,购房者为此诉至法院,向开发商讨要相关损失5000元及延期交房损失2.5万元。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开发商给付购房者利息及违约金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办入住发现新房被占用
2007年9月,沈某花110余万元在河西区买了一套面积为13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2009年1月15日为交房日。沈某如期办理入住手续,但其房屋还在被占用中,沈某遂找到置业公司协商此事,后其与该项目的负责人写下书面协议,对方承诺在当月20日腾出房子并达到入住前状态。1月20日,沈某再次去办理入住手续时发现满屋是垃圾,入户门到处是划痕,厨房的墙面和窗户到处是油烟,隐形纱窗也坏了。当再次找置业公司时才知他们的工作人员已经回家过年去了,直到2月17日,沈某才等到置业公司的人回来,对方当时承诺尽快修好房子交付,但沈某一直没有拿到钥匙。沈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置业公司赔偿因占用沈某已购商品房办公的损失5000元,延期交房损失2.5万元。
被告置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其于今年1月20日前已将诉争房腾出,对于其他维修义务也已尽到责任,是沈某自己的原因拒绝收房。所以置业公司表示,1月20日前没有交房是事实,同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此之后的损失则应由沈某自行承担。
未如期交房开发商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月15日交付房屋,原告亦按期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由于房屋被占及需修复问题未交付房屋,后原告又于双方约定的1月20日去办理交付手续,仍由于房屋的修复问题未果。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诉争房屋是在2月底修复完毕,但被告并未通知原告受领房屋。因此,被告应对房屋未如期交付负有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实际逾期交房95日,根据合同约定,除应给付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的已付款的利息外,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于原告主张的因被告占用已购商品房用作办公而要求赔偿5000元的诉求,由于原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因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该项损失。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