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诉讼期间,为争抢民事调解书草稿,一方当事人将对方手指掰残。结果,此案未结,另案又起,伤人者不仅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被判犯有故意伤害罪。
2008年11月11日上午,本市一家板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钱某代表单位与曹某就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进行诉讼。在法院大厅内,双方因争抢民事调解书草稿,钱某将曹某左手第二指掰伤。经曹某报案,当日,钱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进一步侦查成案。经诊断,曹某左手第二指近节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
此案经审理,法院考虑到钱某认罪、悔罪及犯罪情节较轻的情节,判决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判令钱某及其所在单位赔偿曹某医药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共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