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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沽儿童医疗保险的问题
http://www.enorth.com.cn  2009-08-25 09:56
[774208] 未知 网友  于2009-08-26 14:56 发表评论:

  关于“汉沽儿童医疗保险的问题”的回复

  网友您好:

  现对您所提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政府出台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9】21号)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包括在本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以下称学校学生);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下称托幼机构儿童);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未成年人等四类学生、儿童,应按照本市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具有本市蓝印户籍的学生、儿童,以及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我国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儿童,也要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含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学生、儿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至12月。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至次年8月底。以城镇居民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次年1月至12月底。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其他学生、儿童以城镇居民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在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汉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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