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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云南省玉溪市中院获悉,26日,玉溪中院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阳宗海砷污染案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判处罚金1600万元;该公司三名相关负责人则分别被处三年、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玉溪市澄江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6月2日澄江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均不服,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锦业公司没有能力和条件在短时间内造成阳宗海现在的污染状况,且原判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没有锦业公司砷排量的证据,仅靠分析推理即作出;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均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所作鉴定结论是非法无效的,申请二审法院重新鉴定阳宗海被污染的原因;原判取证程序违法,同一批样品勘验笔录上的取样人与监测报告上的取样人不一致。上诉人李耀鸿认为其虽担任总经理,但其对公司生产、环保问题并无实质性管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上诉人无罪。
玉溪中院审理认为: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不属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合法;李耀鸿作为公司总经理,在明知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情况下,未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最终造成锦业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行业规范,阳宗海的水体砷总量对本案的处理无实质性影响;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突发性增长的原因,专家及鉴定人在一审出庭时已作出合理解释,即含砷废水通过地下水、地表径流等方式进入阳宗海,有一个输移、扩散、混合均匀的时间过程,当位于湖中间的表层水质常规监测点监测到砷浓度的变化时,事实上污染早已开始,且湖体中已存积了大量污染物,随着砷污染物的不断涌入、扩散以及时间的推移,最终呈现出明显升高现象。
玉溪中院认为,运用本案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锦业公司及李大宏等人的行为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一审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