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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08月30日讯
温州市鹿城区莲池街道的王某夫妇非法生育了第二胎,鹿城区计生局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09.58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夫妇认为鹿城区计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有误,将该局告上法庭。日前,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
超生一女罚款109万余元2004年4月28日,王某夫妇在温州市第三医院生下第二胎:一个女儿。2007年4月25日,鹿城区计生局接到举报后,通过调查取证,查实王某夫妇多生这一胎不符合法定条件。在2008年6月,该局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王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86万元,但王某夫妇并未上缴这笔款项。2009年1月25日,该局再次作出处罚决定,向王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09.58万元。
不存在二次罚款情况王某夫妇说,2003年到2005年,他们在广东省大埔县做生意,属于当地流动人口。后来,当地计生局发现了他们的二胎生育行为,并在2007年10月8日对他们作出缴纳社会抚养费6.485万元的处罚决定。王某夫妇已全额缴纳了这笔罚款,并将他们计划外生育的女儿落户在大埔县。
王某夫妇认为,他们属于“农转城”人员,应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执行,鹿城区计生局不具备作出征收抚养费的行政主体资格,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标准错误,依据不足。
鹿城区计生局则认为,王某夫妇的居住地、户籍地、二胎生育行为发生地,均在鹿城区,大埔县计生局的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条文有误等情况,已于2008年8月撤销,所以不存在“同一事实被二次征收”。
罚款百万元有据可依
王某的妻子黄某1996年5月迁徙到温州莲池街道三牌坊,为非农户口。王某1992年已转为居民户口,不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的适用条件,也不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计算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鹿城计生局经过调查证实,王某夫妇在市区的两家酒店2003年取得的税后经营所得为76万余元,按相关条例规定,可以征收百万社会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上各项情况属实,根据有关法律,鹿城区计生局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维持鹿城区计生局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