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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与朋友饮酒后同去洗浴,不想昏迷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男子家属将责任归咎于酒友、浴池和急救中心,并将三者一并推上被告席,索赔损失。今天上午,河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秦某、李某和侯某某分别是死者侯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三人诉称,今年3月19日11时许,程某电话联系侯某约其一起到本市河北区的一家饭店吃饭,二人在饭店内共饮一瓶酒精度为42度的白酒后,又一同前往蔡某经营的浴池洗浴,洗浴过程中侯某在浴池中突然昏迷倒入池中,随后被急救中心送往医院抢救。在前往医院途中,急救中心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侯某实施抢救,以至错过了黄金抢救时间。3月20日10时许,侯某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
三原告认为,程某明知侯某有高血压和冠心病的病史,本不应劝其过量饮酒,更不应酒后到洗浴场所接触高温环境。但程某仍多次约侯某饮酒,并在侯某大量饮酒后前往浴池洗浴,致侯某在洗浴过程中猝死在浴池内,对侯某的死亡程某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蔡某经营的浴池是专门提供洗浴服务的公共服务场所,其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侯某大量饮酒后,仍然允许其进行浴池洗浴,对侯某的死亡蔡某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急救中心将侯某接诊后,没有对侯某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抢救,以至错过了黄金抢救时间,急救中心对侯某的死亡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为此,三人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2.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三被告均提出了不同意见。被告程某表示,事发当天是侯某主动邀请其吃饭,起初程某表示拒绝,后侯某又以有事相托为由再次邀请,程某才答应赴约。席间,程某并没有劝酒,而且饭后也是侯某提出到浴池洗个澡歇一会儿。因此,程某认为自己对侯某的意外死亡没有过错。被告急救中心提出,他们在接报警后两分钟即派车,6分钟到现场,医护人员用7分钟进行诊断后即将侯某抬上车,又在4分钟后将其送到医院,全程都是按急救操作规程进行的救治。被告浴池老板也答辩称,其店门上明确写明醉酒及有心脏病者不予接待,尽到了提示义务,在发现侯某出事后,其也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电话,并帮忙将其抬上车,已尽到了相应义务。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截至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