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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区长您好:请允许我匿名说明一个情况,关于朝晖里24号楼西侧兴建多层建筑物的问题。我党是人民的党,本着为了人民办事的思想,给百姓做事,把事做好。而今,有些人打着为百姓做事的旗号,损害朝晖里21、22、23、24号楼居民的合法权益。他们圈占我们居民的绿地,准备建多层建筑。据说,已经得到审批,希望张区长能制止这种打着合理旗号的非法行为,我相信在我们的这个社会里,一定会法大于权的。恳求张区长能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我代表朝晖里部分居民深表谢意。祝您工作顺利
附:《物权法》部分: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网友:要和谐)
[781643] 天津市 网友 大港实践办 于2009-09-11 11:29 发表评论: |
此件已转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办理情况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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