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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计民生,提高群众收入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结合天津市实际,市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关于增加群众收入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进党办发[2009]36号)的文件,其中提出如下意见:
一、搞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扩大就业增加收入
继续做好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要鼓励“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失去双亲的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单亲家庭、残疾人、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十类就业困难群体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盯人帮扶制度,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安置动态为零、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得到妥善安置。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援助机制。凡具有本市农村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地农民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单亲家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残疾人和失去双亲人员,经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灵活就业、鼓励企业招用、就业服务、免费培训和即时救助等扶持政策。
二、建立全民社会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险水平
健全所有从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各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五种社会保险。各类从业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农籍职工、外地在津从业人员、台港澳在津从业人员、外国在津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和自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等)及其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缴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健全所有城乡居民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各区县和街道乡镇、居村要积极组织城乡居民参加以上两种社会保险。对无养老保障的60岁以上城乡老年人按月发放生活补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加强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三、提高门诊救助金标准,扩大补助覆盖范围
扩大医疗救助范围。继续做好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和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对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性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无工作期间所发生的生育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给予门诊医疗救助。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的人员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门诊救助最高限额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200元。救助对象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最高救助标准,从城市5000元、农村10000元统一提高到10万元,并按医疗费用支出数额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
扩大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制度覆盖范围。原有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待遇的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缴费,享受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实现全部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门(急)诊医疗费补助待遇。
对贫困残疾人特殊医疗给予补助。积极组织残疾人通过手术等医疗手段改善状况,对贫困残疾人实施聋儿植入人工耳蜗、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残疾人角膜移植手术、聋儿语言训练、装配假肢、矫形器的医疗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特困补助。并动员社会捐助。
提高贫困家庭精神病患者日常服药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500元,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四、调整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制度。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申请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报送征地审批材料时,要按照规定标准先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先足额存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确保征地补偿费能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土地全部被征用的乡村,应安排全部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土地部分被征用的乡村,经村民代表大会或全体村民大会讨论,可以将全部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长幼排序,依次安排年长者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参保人员。但对于失地后未安排参保的人员,村民委员会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做好农村结婚、离婚和丧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所在乡村土地被征用的,其村民委员会应优先考虑结婚、离婚和丧偶妇女社会保障问题。
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生活
解决“人户分离”家庭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救助金问题。凡有“人户分离”情况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发放。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区县民政局责成街道、乡镇办理;在不同区县的,由市民政局责成区县民政局办理。
提高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率。市和区县安排专项资金,在3年内完成农村敬老院集中整合改造工作,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服务网络,力争使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
加强社会捐助工作管理。全面加强街道、乡镇和居委会“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建设,与“扶贫超市”相结合,搞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和困难群众救助。深入开展慈善捐赠主题活动,每年组织以“助医、助学、助老、助困”为主题的系列慈善捐赠。把慈善捐赠作为政府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补充,最大限度地帮扶救助困难群众。
六、增加补助项目,提高优抚对象待遇水平
不断完善和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提高优抚对象在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自负医疗费的补助比例,由政府或单位为不同类别的优抚对象分别缴纳参保费用,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在实现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将其门诊、住院补助及医疗机构减免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平台即时结算。实施城乡统一的优抚对象冬季取暖费补贴政策,将农村优抚对象纳入取暖费补贴发放范围。
七、做好三类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解决困难职工实际问题
继续做好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集团要力争在2009年底基本完成三类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工作。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完成任务有困难的行业,退出期限可延长到2010年底。
优先分流安置职工。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集团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先安排分流安置职工资金和一次性偿还拖欠职工债务资金,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完善支持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政策。对进入托管中心因病死亡的“4050”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给予丧葬费和救济费;对发生计划生育手术费的“4050”人员,给予计划生育手术费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救助标准的进入托管中心人员,给予一定生活救助。
八、进一步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
进一步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全面完成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等制度,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对将现承租的公有住房转租给低收入家庭的住户,免收其公有住房转租收益。将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上交给区县房管局代管的原住房,作为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租赁房源。建立低收入家庭租赁房源信息库,多渠道发布中低价位租赁房源信息,使低收入家庭能够更便捷地选择适合的住房。
九、加强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做好社会化服务
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公办、民办公助、社会机构等举办残疾人托养服务和日间照料机构,使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精神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得到托养服务和日间照料,进一步减轻残疾人生活负担。对不能进入托养服务和日间照料机构的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贫困重度残疾人,采取安排公益岗位、给予服务补贴等形式,提供居家服务,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
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场所要配置规范和完善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完善视力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制度,扩大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残疾人范围。
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选择适合不同类型残疾人特点的康复病种和康复项目进行试点,符合规定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困难群众帮扶合力
动员社会力量帮扶困难群众。充分发挥现有社会组织帮扶平台和机制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社团辅助、社会力量参与的帮扶机制,营造互助互济、合力帮扶的社会氛围。
加大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工会要继续深化帮扶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工会帮扶网络,搞好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基层帮扶中心、帮扶站建设,把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延伸到街道和社区。根据困难职工的实际需求,大力开展特困救助、医疗帮扶、免费职介、法律援助等帮扶工作。继续发展再就业服务联社,帮扶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实现稳定就业。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基础培训等培训工作。
继续做好困难妇女儿童帮扶工作。妇联要为妇女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协调创业贷款,支持妇女创业。加大免费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困难妇女的就业能力。成立天津市半边天家政服务业联盟,发展居家养老等社区服务业,多渠道吸纳、安置困难妇女灵活就业。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主体作用,为特困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完善单亲困难母亲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单亲特困母亲专项基金,组织实施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生产救助、心理抚慰、子女教育等五大行动。健全各级帮扶网络,对因遭受意外灾害而陷入困境的妇女儿童,以及因病致贫且没有纳入低保的妇女儿童家庭给予一次性或阶段性生活补贴,切实解决特困妇女儿童的实际困难。广泛开展实名助学、爱心助学、健康助学和智力助学等助学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向困难家庭学生献爱心。(通讯员冯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