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鉴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刘凤山已经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凤山辞去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09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鉴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刘凤山已经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接受刘凤山辞去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