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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赵林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他认为,“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工人日报》
【“公款吃喝入罪”是垂直打击】
“刑不上吃喝”是一种很可怕的观念,这如同在反腐大堤上开了个缺口,公款吃喝这股洪流就会顺势冲破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公款吃喝风气的盛行,脱离不掉我们人情社会所遵循的行事逻辑,究其根源,除官本位与酒桌文化作祟外,制度缺失、监督乏力更有不可推卸之责。
公款吃喝,不仅可视为对国家财产的侵占,更容易由此滋生出变相的行贿与受贿行为。有媒体调查显示,“公款接待、公款吃喝”排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之后,列“公众最急切希望解决的腐败问题”的第三位。
过去“贪污与浪费是最大的犯罪”的口号式训诫,还多是一种道义层面的号召,如今要从法律层面谈治理,则需要法治与法制相结合。倘若在确凿的法理依据上,加之以相对应的刑罚罪名,不失为一种更有威慑力的垂直打击手段。
法治的推进,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才是依法执行。法理上的支撑,是理念之治,被形象地称为“水治”(法治)。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即可以贪污罪入罪。在浙江傅平洪一案中,其因“公款吃喝玩乐,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判决,被称为开了以公款吃喝入罪的先例。
通过立法在刑法中设立“挥霍浪费罪”,是补法律规定的制度之缺,也就是被形象称作的“刀治”(法制)。更有针对性地设立刑罚罪名,就如同是套在公款吃喝者头上的紧箍咒,使得他们不会肆无忌惮,而是有所敬畏。公款吃喝引发的问题,常被视为违纪问题,从而形成法律治理的灰色地带,而既然已有以公款吃喝入罪的判决先例,就需要以更完善的法制跟进,把个案价值常态化,形成一以贯之的治理决心。(王海越)
【遏制公款吃喝,无需法律“增肥”】
公款吃喝,积弊颇深。既败坏了党风、政风、民风,损害了官员形象,又浪费了国家财产。所以有人总结“三酒秘诀”:酒精泡掉斗志,酒桌滋养腐败,酒杯碰出和气,人民只有叹气。遏制打着“公务接待”旗号的过度应酬、公款吃喝,是肃正政治风气的题中义。
但治“公款吃喝”的顽症,需要法律“增肥”,另设罪名吗?依笔者看,增设“挥霍浪费罪”纯属多余,不符合法律体系“简明设计”的原则;事实上,遏制“蔚然成风”的公款吃喝现象,缺的不是相关法规,而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路径上,强劲有力地执行。
公款应酬,说白了就是“灰色腐败”。可是它往往还打着“公务”名义,以此掩人耳目——与人碰杯,那是执行公务;喝得烂醉,那叫为民请命。人民纳税的钱在酒席中流失,暗箱操作、寻租谋私等,都在桌下潜滋暗长。对此,解蔽之方是以透明的问责制,堵住隐性腐败的利润空间,使公务接待晒在阳光下,接受民众和监察部门监督,有越雷池者,束之以法严惩不贷。
明朝宰相张居正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于抑制公款吃喝式的腐败也一样,要细化各种标准,比如何为“过度”,应当怎么量刑;执行时加强力度,将法规落到实处。如果现存的各种缺陷不弥补上,那么就像西方管理学中“漏洞原理”说的——管理上的制度性漏洞,必然使事情向恶化趋势发展,公款腐败既有机可乘,愈演愈烈就在所难免。
设立“挥霍浪费罪”,归根结底也面临同样问题:正当的公务接待与过度的公款吃喝的界限在哪?处罚时又当遵从什么标准?按照“奥卡姆剃刀原则”,如无必要,勿增实体,“挥霍浪费罪”大可砍掉,以删繁就简。
遏制公款吃喝,不需要法律“增肥”,进行重复建设。在现有法律框架上裨补缺漏,执行从严,发挥公开、监督之效,不愁没法给公款消费下马威。(佘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