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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作为持有人信用的体现,是现代消费领域出于成本和效率的考虑所催生的产物,它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信用卡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与此同时,信用卡犯罪也呈高发态势。2009年1-8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信用卡犯罪案件6000余起,涉案金额4亿余元。
透支信用卡构成卡诈骗
被告人骆某,向甲银行申请办理白金信用卡。在向银行提交了证明其资产状况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实际未能履行)等文件后,银行向骆某核发了一张白金信用卡。两天后,骆某又再次提供虚假收入等证明材料向乙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骆某分别通过刷卡消费、ATM机取现等方式,使用甲银行的白金信用卡透支29万余元,使用乙银行的信用卡透支15万余元。骆某将这些钱大部用于归还债务和日常消费使用,在银行屡次催收账款后仍然不予归还,并且潜逃外地。后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律师说法
早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我国刑法第196条就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后在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又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修改。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所谓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表现行为主要有四种: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四、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透支,指的是客户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账户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经银行批准,被允许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一定额度支用款项。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而恶意透支则是指行为人将透支款项据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上述被告人骆某透支两张信用卡数额达44万余元,经银行屡次催收仍然不予归还,很明显具有“恶意透支”的故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为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银行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风险,一是要加大对信用卡申办程序的审核力度,对办卡人的身份信息和经济状况进行严格审核;二是要加大对持卡人的风险提示力度,要告知持卡人逾期不还款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要及时保留催收的相关证据,包括被催收人的签名确认、短信回复及电话录音等。
盗卡并使用应按盗窃罚
受害人安某,与同是外地人的童某合住,不设防的他曾经与童某一起在银行ATM机上取过款。一天,安某早上醒来,突然发现自己钱包内的两张银行卡不见了,卡内有现金3万余元,安某便急忙通过银行挂失。后警方根据调查,确认正是童某偷了安某的银行卡,并在童某正准备在ATM机上取钱时将其抓获。后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童某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在童某是构成盗窃罪既遂还是未遂上激烈争论,后法院终以盗窃罪(未遂)对童某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
律师说法
司法实践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也是信用卡犯罪的高发领域。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尽管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定性还存在争议,但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这种行为一律定为盗窃罪。上述案例中的童某,正是实施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那么,童某到底是构成盗窃罪既遂还是未遂呢?
根据法律规定,既然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按盗窃罪定罪处罚,那么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应该按盗窃罪的标准来认定,即“失控说”,也就是以信用卡所有者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作为认定既遂未遂的标准。如果行为人盗取了信用卡,但信用卡的所有者及时采取了措施来阻止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获得财物,也就没有失去对信用卡中钱财的控制,故不能认定为既遂;如果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获取了资金,那么信用卡所有者就失去了对钱财的控制,这样就构成既遂。再者,信用卡本身不是财物,而是一种信用凭证,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窃取到信用卡并不等于就占有了他人财物,因此,把窃取到信用卡作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志是不适当的。
为了防止信用卡被盗用,信用卡用户在用卡时,应提高警惕,注意防范,尤其要注意密码不能外泄。目前,针对ATM机实施的信用卡犯罪居高不下,用户在ATM机提款时要注意周围有无异常人或物,输入密码时要用手或其他物品在键盘上方进行必要的遮挡,防止被偷窥。一旦发现卡遗失,应立即与开户银行取得联系,办理挂失,以减少损失,谨防上当受骗。
行通律师事务所
王雪莉
电话:13352091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