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选举委员会
关于选举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民登记的通告
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有关问题的决定》,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选举委员会确定,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从2009年11月下旬至2010年1月上旬进行,12月30日为选举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选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每一位选民都要珍惜自己的权利,积极参加选举。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参加选举,首先应当进行选民登记。现将选民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选举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日为2009年12月30日,以此日计算年满18周岁选民的时间(即在1991年12月30日以前出生)。根据选举法关于选民名单应在选举的20日以前公布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各选区将于12月1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天津市滨海新区选民登记工作自11月26日至12月8日进行。
二、按照《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关于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天津市滨海新区机构的人员和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或所在学校登记;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及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天津市滨海新区机构的人员和在校学生,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及退休人员,凡年满18周岁的,应当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民登记的具体时间,主动分别到所在单位、学校或者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的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
三、机关、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未与单位解除劳动或者人事关系,但无工作岗位(包括离岗挂编、自谋职业、劳务输出、长期病休、内部退养等)的人员,尚未再就业的,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已经再就业的,在现就业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四、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及退休人员,户口与现居住地分离的,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五、持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蓝印户口和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的外省(区、市)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员,在取得原选区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选举委员会
20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