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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提交审议的《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对其实施就业歧视,甚至拒录。否则,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据11月25日《重庆晚报》报道)
用人单位不得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规定挺好,想必会受到那些在就业过程中屡遭歧视者的热烈欢迎。不过,规定虽好,但还要看执行效果。毕竟,任何一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得再好再令人温馨,如果不能对实际需要帮助的人产生有意义的作用,那这样的法规只会沦为水中月镜中花,也必然会遭人抛弃。那么,用人单位不得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规定能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切实的好处和维权效果吗?我看意义有限。
虽然,规定指出对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用人单位予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于财力雄厚的单位而言,这笔罚款能算什么呢?问题就在这里,由于违法成本非常低,那些缺乏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就可能越过法律这条最低防线,对那些乙肝携带者采取拒绝态度。比如,对于有的企业而言,严不严格遵守法规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钻法律的空子,谋取更大的好处和经济利益。如果一种违法行为成本非常低,而违法之后可能带来的有利影响却是非常的多,这时,用人单位很可能会选择这种做法。
在笔者看来,一种经济处罚若要对违法(规)者产生足够震慑效果,其一,这个罚款必须是重罚,要罚得用人单位违不起法。比如,如果规定企业“拒录乙肝携带者”,就将罚掉其一半资产的罚金。这时,想必违法的企业甚少。其二,这些自然人、法人或组织者本身对法律很敬仰,并且,能意识到违反法律法规之后,不但要遭受经济处罚,还会随之遇到许许多多的后遗症,而这些后遗症,都明显地关乎这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者今后的发展。否则,这样的经济处罚约束效果有限。
因此,对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用人单位予以1000元以下罚款,这个罚款标准值得商榷,不但太轻,还缺乏相关的能使企业增强法律敬畏感以及社会责任感的配套机制,因而亟待改进。(陈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