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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男子结婚两年后欲与初恋情人再续前缘,遭到拒绝。于是男子伪造与其妻的离婚证,继续追求初恋情人,之后两人还领取了假结婚证。不久当女方得知手中的离婚证及结婚证都是假的,立即向法院提出控诉,后法院判男子犯重婚罪,处刑1年。
郑女士已知本市男子吴某结婚,所以当吴某表示欲与其谈恋爱时,郑女士拒绝了。不久,吴某手持与妻子的离婚证继续追求郑女士,郑女士表示接受。2008年4月,吴某托人与郑办理了结婚证,自2008年10月起,2人便在一起生活。2009年9月,郑女士得知吴某手中的离婚证及结婚证均是伪造的,故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向本市东丽区法院提出控诉,并向法院提供了她和吴某的假结婚证。
吴某辩称,郑女士陈述的内容及提供的证据均属实,自己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其辩护人认为,吴某托人办理的结婚证是伪造的,从而证明其与郑女士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2人之行为属于同居关系,吴某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某与郑女士自1990年相识,1999年建立恋爱关系,因故未能结婚。2003年,吴某与苏某结婚。后吴某与郑女士恢复了联系。2005年,吴某伪造了其与妻子苏某的离婚证,告知郑女士其已离婚。2008年4月22日,吴某又将其伪造的郑女士与吴某的结婚证交给郑女士。同年10月,2人在旅行结婚后以夫妻名义,居住在本市东丽开发区,开始共同生活。期间,2人以夫妻名义参加了郑女士母亲的葬礼。2009年9月10日,吴某因购买假证被本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郑女士于2009年9月至东丽区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吴某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东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已有配偶,为追求郑女士,达到与郑女士共同生活的目的,先后伪造其与配偶的离婚证及与郑女士的结婚证,与郑女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参加各种活动,其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已构成重婚罪。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与郑女士同居一处属实,但被告人在尚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郑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他人亦知晓2人的夫妻关系,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正确,不予采纳。故判决吴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记者陈遇冬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