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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纳税人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十四项权利的第一项就是知情权,此外还包括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等。(据新华网12月2日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有关纳税人权利一口气列出了14项,其中,第三项的“税收监督权”旨在监督税务人员;不过,在我看来,这个“税收监督权”,进步在“税”外。
今年初,上海市政府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了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五项具体条件,其中之一是“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对此,笔者就曾呼吁,税务部门应该给所有的纳税人以“纳税凭证”。这次,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开口表示纳税人有“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这就为纳税人行使税收监督权提供了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当纳税人知道自己交纳了多少税金后,监督起来才会理直气壮。
一个国家,当他们的公民有了“纳税意识”,且自己纳了多少税金“胸中有数”,公民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必然就会日益增强;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进步!(张轶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