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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12月04日讯
上梁不正下梁歪,副总胡某在老单位就曾有吃回扣,调到集团下属的另一公司任职后,又伙同该公司上海事业部经理助理郑某一同吃回扣。郑某“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还想方设法吃“独食”。日前,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胡某和郑某批准逮捕。
胡某是安徽人,1994年10月来到乐清,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由于业务能力较强,得到公司重用,逐渐成为高管。2005年,胡某调入某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压变压器公司任副总经理,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供方单位合肥某电气有限公司谋取提高业务额、产品价格等非法利益,于2006年1月13日和2007年2月2日收取该公司的回扣款40万元。
2007年上半年,胡某调入集团公司下属的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一段时间后,他与时任该公司上海事业部经理助理的郑某达成了吃回扣的“共识”。“80后”女子郑某是乐清人,主要负责采购工作。2007年下半年,杭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邵某来上海找到郑某,希望得到关照,并表示可以给回扣。郑某向顶头上司胡某汇报此事,胡某同意。后来两人一共从杭州这家公司拿了35万元的回扣款。
郑某脑筋活络,除了与胡某一同吃回扣外,还想方设法吃“独食”。2007年下半年,郑某经常打电话给永嘉某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某,称郑某某公司提供的配件质量有问题,并让他到上海面谈,谈话中,透露出要回扣的意思。但郑某某未理会。2008年初,郑某某发现从该公司拿到的订单明显减少,无奈只得答应郑某要求,后来送给郑某16.7万元回扣款。2009年9月8日,郑某还收取了上海某电力有限公司的回扣款1.495万元。
郑某用收取的回扣款,以其母亲的名字和自己的名字在广东东莞和杭州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温州晚报亦闻乐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