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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天津市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将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原执行的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更为严格。
《标准》规定,该标准颁布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执行该标准;标准颁布之日已建成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据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标准》与原执行的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有不同程度降低,也就是说,对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的要求更为严格了,也更有利于本市水环境质量的改善。该负责人举例说,对一个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的企业来说,衡量排放污水主要的四项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等,执行新的标准后,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比原来的标准分别提高了60%、68%、90%和66%。
据了解,为检查排污单位执行《标准》情况,市环保系统将从明年1月起组织对排污单位污水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记者孔令彬通讯员闫平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