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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钢坯期间,货车司机无偿帮忙摘钩,不想出现意外,司机右手被挤压致残。司机为此起诉钢材公司赔偿损失。天津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是原告帮工的受益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7万余元。
中年男子林某是邱某雇用的汽车司机。2008年1月22日4时许,林某驾驶汽车到静海县一家钢材公司的货场装钢坯。装货期间,钢材公司的职工肖某负责驾驶吊车,牛某、韩某在地上负责挂钩,林某一人在车上负责摘钩。在装货过程中,由于未放妥钢坯,挂钩还未从捆钢坯的钢链上摘下,吊车即起吊,致林某右手被钢坯挤压受伤。钢材公司随即将林某送往医院治疗,并负担了林某的住院医疗费用。林某伤情被诊断为:右手中环挤压伤伴中环指部分残缺。2008年5月21日,经鉴定,林某右手损伤构成IX(九)级伤残。林某为此将钢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钢材公司双方就装货时如发生事故怎样处理及装货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并没有作出约定,林某是无偿为钢材公司装货摘钩的。
法院认为,被告有自己的摘钩工,摘钩应是被告工人的具体工作,即吊装钢坯摘钩应是被告的责任。原告实际无偿为被告进行了摘钩装货的工作,被告未予拒绝,应认定为被告认可了原告为被告的帮工行为,被告是原告帮工的受益人。被告的吊车工在执行职务时,启动吊车,使原告右手指遭受钢坯挤压,致原告人身和精神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孙启明实习生戚春颖通讯员杨斌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