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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天津从即日起实行《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被誉为“小巷总理”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今后实行聘用制。对首次聘用的专职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
《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中的专职干部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使用事业编制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对专职干部实行聘用制。区政府人事部门是专职干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是专职干部的聘用单位,负责专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新办法明确,聘用单位应当在公布聘用结果之日起十日内与所聘专职干部签订聘用合同,聘期应与居委会每届任期年限相一致。首次聘用的专职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拟被招聘的专职干部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应与其他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后,方可聘用。专职干部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居委会工作特点进行。专职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
-入门条件:45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
新办法给出今后“小巷总理”的入门条件——比如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具有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精神,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应有的职业水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天津城镇常住户口,原则上应长期居住在应聘居委会所在行政区域内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居委会应优先聘用少数民族应聘人员。
-工资标准:主任参照副科管理岗位
专职干部的工资标准为:居委会主任,参照执行八级(副科)管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副主任参照执行九级(科员)管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从有工作经历人员中招聘的专职干部(不含军队转业干部),岗位工资按其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根据其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从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中招聘的专职干部,见习期(初期)工资及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专职干部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专职干部受聘期间的工作年限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专职干部享受事业单位的福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专职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首次聘用的专职干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在居委会选举中落选的;专职干部年度考核不合格,由所在居委会按照法定程序,罢免其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职务的;专职干部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专职干部严重失职、渎职,给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专职干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聘用合同终止、解除后,聘用单位应按照天津失业保险规定,为专职干部办理有关失业保险手续。专职干部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进入人才市场自由择业或自谋职业。(记者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