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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7年11月8日,我在河北区榆关道“飞鸽集团”弗兰德专卖店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使用一年半后,在该专卖店花300多元购买了一块新电池(保用一年)。新电池用了不到一个半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我于2009年9月7日到商家更换了电池。这次电池只用了3天,无奈9月9日我再次到商家更换了电池。我跟商家理论,他们态度很不好。由于商家用不合格的电池应付我,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不便。希望借助贵报帮助我解决此事。王连盛
附记 记者接到读者来信后,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分局取得了联系。该局领导十分重视,批示辖区内京津公路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经多次与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单位退回消费者所购电池款360元,并负责给消费者维修好电动自行车电机。消费者表示满意。本报记者高小妹实习生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