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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哲 绘图 |
事先准备好水果刀、松紧带等作案工具,专挑服装店营业的“头尾”时间,抢劫并捅伤店主。日前,连续行凶的男子王某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王某现年22岁,西青区王稳庄人,3年前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检察机关指控,今年春节过后两个月间,王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及松紧带等作案工具,先后于本市西青区、和平区等地,采用持刀威胁及用松紧带捆绑被害人手脚等暴力手段,连续抢劫6家马路边的服装店铺,并入户作案一起,劫得财物价值14000余元。
王某作案时间,多集中于店面刚开始营业或即将关门的早、晚8、9点钟,这时店面相对“冷清”,或店主正忙于算账,便于下手。据被害人描述,王某进屋后直接亮刀要钱,威胁恐吓后将被害人捆绑劫财。其中,王某先后在西青区大寺镇抢劫店铺3家,捆绑店主后抢劫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金项链及正出售的外贸牛仔裤等物;在和平区,王某也抢劫了3家服装店,并在抢劫其中一家女店主黄金首饰时,将其右臂捅致轻伤。3月下旬,王某窜至西青区一民房内,以同样手段抢劫女事主现金3000余元。后王某将赃物、赃款变卖挥霍,作案工具也丢弃。
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入户抢劫一起,持刀捅刺被害人并致轻伤一起,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情节、后果严重。法院认为,王某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考虑其坦白部分犯罪事实,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000元。(记者解金钊通讯员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