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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中学生吸烟”连续报道刊发后,引起家长老师共鸣,他们纷纷来电表达对此问题的关注。天津市青少年心理学研究中心调查表明,中学生烟民所抽香烟主要是直接购自香烟销售点。法律人士对此认为,尽管有法规规定香烟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应在香烟经营场所设立警示标志,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处罚细则,大部分香烟经营者对向未成年人售烟问题持放任默许的态度,从而导致中学生能轻易购得香烟。
小刘是南开区雅安道一所中学有近一年烟龄的初二学生,他昨日告诉记者,自己的香烟都是到香烟销售点购买,对方根本不问自己的年龄和身份,而且几乎从未见到有什么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警示标志。
记者走访市内多家香烟销售点发现,尽管《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烟并要求须在香烟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但是大多数香烟销售点都没有设立这种标志。
南开二马路上一家烟酒综合商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前进货时香烟厂家还附送这种警示标志,但是现在都没有了。同时,销售中他们也不会去刻意确认顾客是否属于未成年人。
河北区黄纬路附近一处香烟销售点经营者向记者承认,平时有未成年人从自己这里购得香烟。
天津市国鹏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告诉记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相关条款以及《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以及必须设立警示标志,但是具体的处罚细则尚缺乏。于是,香烟经营者难免在利益驱动下向包括中学生在内的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有关法规有待改进,以使处罚更具可操作性。近期杭州市就出台相关处罚细则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可处500元到2000元不等的罚款。(记者任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