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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将开始施行《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条例从酝酿到出台,因将舆论监督和行政问责纳入其中,从以往的文件支持转到立法保障,从而备受社会关注。
条例通过法规的形式保障媒体的舆论监督,被很多人士认为是全国首例,乃“破冰”之举。有专家认为,与很多地方对于舆论监督的躲、妨、阻、封相比,昆明的做法无疑具有进步意义。但是,“破冰”之后,依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路途依然漫长。
在近日发布并将于2010年元旦起开始正式实施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中,有两处备受瞩目。
一处是条例第22条:新闻媒体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目前,新闻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经常面临各种阻力和障碍。就在此时,昆明对舆论监督从立法上给予支持,无疑让社会尤其是媒体从业者为之一振。
而另一处则是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进行行政问责的几种情形,包括发现本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不查处、不移送或者隐瞒不报;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对举报不受理、不处理、不保密或打击报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材料和情况等八种情形。出现这些情形,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问责。
2008年至今,昆明总共问责了六百余人,如此大面积的问责全国罕见。昆明的行政问责一直备受全国的关注,此次通过立法对行政问责给予支持,也是条例的一个亮点。以至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俊斌在发布条例当天的介绍中,专门重点提出了这一处内容。王俊斌介绍说:“将具有昆明特色和较大影响的‘问责’制度纳入了地方法规追究的内容!”
立法支持行政问责条款应该更加细化
条例发布后,很多人认为,昆明将舆论监督和行政问责纳入地方法规,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加以支持,是为全国之先,属破冰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