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117号令)和《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规定,2010年度,本市城镇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25%”;月记账利率为“1.875‰”。(通讯员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