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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买汽车要求试驾,途中撞上大树造成车损,汽车销售公司将市民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北辰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市民驾驶行为违法性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存在主观过错,一审判决市民赔偿80%的车辆修理费计2.5万余元。
购车试驾发生事故
2008年6月,市民徐某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其间试驾一辆奔驰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撞向路边大树,造成车辆受损。当时徐某曾报警,后应汽车公司要求撤警,公司将试驾车开回,故公安机关未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亦未对该事故成因及车损情况作出鉴定。后经保险公司评估,车损维修费3万余元。汽车公司自费维修该车,多次找到徐某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索赔车辆维修费3万元和车辆事故折旧费5000元。
拒绝鉴定要求撤警
庭审中,原告汽车公司提供证人(系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称被告徐某驾车在居民小区内的机动车道以每小时60至70公里的速度行驶,并突然急性掉头且未采取制动措施减速,致使该车冲向便道撞向路边树木,造成该车左前部严重受损。对此被告否认,并称事故仅致车表面划伤。
被告还辩称,其试乘试驾中没有违法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事发时被告履行报警义务,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但原告拒绝公安机关的鉴定,并要求撤警,还自行将试驾车开回,造成该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确定,因此损害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诉请维修费是第三人(即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数额,原告与第三人间的保险合同,对被告不具有效力,至于车辆折旧费更无依据。原告应向第三人主张保险赔付,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试驾车者构成侵权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客观实际,如被告正常驾驶采取恰当措施,则试驾车不可能撞向路边大树,故认定被告驾驶行为未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具有违法性。原告提供照片及定损单,被告不予认可,损失情况无法定部门鉴定结论,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双方对被告驾车撞树造成车损一事均无异议,故法院认定被告的驾驶行为与事故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虽然原告提供证人证言可能具有偏向性,不宜直接作为主要证据,但结合被告违法驾驶行为、故意或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可证明被告存在主观过错。综上,被告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与第三人系保险合同关系,基于两种法律关系,原告享有两种请求权,可以选择向被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不向第三人主张保险赔付,这是原告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辩称应由第三人赔偿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诉请折旧费不予支持。
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果,一审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汽车公司80%的车辆修理费计2.5万余元。(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