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醉酒驾车后撞围墙又撞人致死亡,肇事司机夫妇被死者子女告上法庭。庭上,作为第三被告的保险公司辩称《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拒绝赔偿。日前,经河东区法院审理,认为条例规定系“财产损失”,但并未免除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照赔不误”,与司机夫妇一同承担责任。
2009年4月中旬一日下午,市民李某驾驶小客车进入小区时撞上通道入口围墙,后继续行驶撞上骑自行车的张老汉。张老汉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即死亡。后经检验,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95.45mg/100ml,属醉酒状态。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老汉不负事故责任。
张老汉丧偶多年,其两名子女将李某、李某妻子及事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求3被告赔偿丧葬、死亡赔偿、交通、误工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2.2万余元。原告方认为,李某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又为李某妻子,故其夫妻2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在责任限额内赔款。
庭审中,李某夫妇对事故经过无异,认为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其余由夫妇2人承担。但保险公司却表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河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向2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抗辩李某系醉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己方应免责。法院对此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系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免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同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责。况且,设立机动车交强险目的就是为让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基本赔偿,现保险公司仅以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就不承担死亡伤残赔偿责任,有悖于设立交强险宗旨。经综合认定,原告丧葬、死亡赔偿等合理损失为30.4万元。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其余部分由肇事司机李某承担,李某妻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解金钊)